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新开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09-08 00:00

 各学院(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现将研究生新开课要求通知如下:

一、课程范围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课。除短学期聘请校外专家开设的课程外,凡未列入培养方案,或已列入培养方案但连续三年未开设的课程应列入新开课管理范围。

二、开课条件

1.新开设课程应当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应当有助形成研究生知识结构和提高研究生研究能力,其核心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2.新开设课程应当充分体现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在兼顾知识基础性、系统性基础上,突出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对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新开设课程应有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详细介绍教学目的要求、教学主要内容、先修课程要求、教材参考书和主要阅读资料、作业要求、课程考核方式、学分(学时)、理论与实践(含实验)教学安排、教学进度等。

4.新开设课程主讲教师对新开课教学内容应当有相关较深学术研究基础支撑,原则上已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

5.新开设课程如含实践(含实验教学),应当有相关的实验、实践支撑条件。

6.新开设课程要有总结评估课程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课程开设要具有相对稳定性。

7.所有新开课都须经过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充分论证和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开课。原则上各一级学科的必修课不能随意增减,须在现有培养方案执行三年并进行课程评估后方可修改增减。原则上各一级学科所开设的必修课门数(学分数)应在课程评估前后保持一致。

三、新开课申请程序

1.开课教师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报所在学院审批。

2.各学院分管研究生领导根据上述要求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开课申请报送所在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

3.各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对拟申请开设课程充分讨论,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报所在学院(或研究院)院长审批。

4.各学院根据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意见及所在学院(或研究院)院长审批意见,于每年630日和1230日前报研究生院审批或备案。研究生院对各单位申报的新开课程序进行监督,对各单位有疑义或有争议的新开课课程可以组织专家小组重新评议和表决,并最终确定是否允许开课。

5.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开课程,将由各学院纳入新学年的开课计划,并通知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凡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未批准的新开课程一律不能开课。

四、课程评估

各学院应加强新开课程的过程管理,强化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新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教学总结和教学档案存档工作。各学院在新开课一轮后,应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或开课效果不好的课程,将被取消开课。

所有必修课都必须在现有培养方案执行三学年后开展周期性评估。评估合格的可继续开设,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开课。评估工作由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

 

附件:

1.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

2.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