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改革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意见》(厦大研〔2014〕21号)文件精神,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启动2014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工作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各学院于7月10日前按2014级拟录取博士研究生情况计算导师配套经费金额,填写《2014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登记表》,由导师(或分担经费的导师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送财务处办理。
2.财务处于7月18日前根据学院提交导师配套经费信息在相关导师科研经费助研津贴额度内将相关经费划转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专用账户,并将缴交情况反馈招生办。
3.招生办于7月25日前根据财务处反馈情况核准博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并发出录取通知书。
二、相关说明和要求
1. 对于2014级博士研究生(不含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博士生导师(含兼职博士生导师)按照如下标准缴纳导师配套经费:
招收博士生专业所属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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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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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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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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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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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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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医(不含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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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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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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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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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博士研究生按照相应学科门类标准的一半收取。
2.2014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按照两步走的方式进行收取。具体缴交金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人)
招收博士生专业
所属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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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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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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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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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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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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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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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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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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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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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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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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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医(不含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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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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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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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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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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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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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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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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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师所提供的支付配套经费的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应是科技处或社科处认定的从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在财务处开设的账户。对于新聘教师(含引进人才),允许其自入职报到起二年内,从其科研启动经费账户支付。
4.若拟招收2014级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存在科研经费助研津贴额度不足支付导师配套经费的情况,导师可向社科处、科技处提出调整相应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申请。
5.对于学校战略建设、学科发展、人才建设亟需的导师,经本人提出减免其招收博士生的导师配套经费的申请,由学院收集汇总审批后与7月15日前以oa公文形式向研究生院报送,提交研究生培养机制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附件:2014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