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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与境外高水平大学签署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通知

时间:2013-01-04 00:00

各学院(研究院):

    随着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深入,我校与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越来越多,为规范我校与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相关协议的签署,现将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及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应有中文版本。

    二、协议应遵守我校关于学位授予标准与程序的规定。

    明确由我校派出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应遵守《厦门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论文撰写原则上应用中文(特殊专业除外),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应提供全文中文译本;

    2.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厦门大学应为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

    3.论文送审与答辩规定,学位论文由学院(研究院)统一进行送审,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经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批等。

    三、协议中联合培养如涉及学分互认应在协议中注明。(具体课程、学时、学分成绩认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协议中应明确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归属

    五、协议中应明确学生在外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