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为充分发挥我校三学期制度优势,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2016年短学期研究生教学和实践活动工作安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三学期制度是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做好短学期研究生教学和实践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对于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体系,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强化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推动研究生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活动安排
研究生短学期教学和实践活动应充分体现高水平、国际化、实践性、研究性以及学科交叉等特点。各学院(研究院)应遵循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学生年级和知识背景,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短学期研究生教学和实践活动,具体包括:
(一)开设体现学科前沿的专题课程
1.短学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主要包括:体现学科研究前沿的专题课程、交叉学科课程、方法类课程和实验类课程等。
2.鼓励各单位区别不同的上课对象,开设文献检索和文献综述写作等学术规范课程,开设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或实验)技能训练以及就业指导等实践性课程和讲座。
3.为避免上课时间与学生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相冲突,长学期的专业课程原则上不能延伸至短学期。短学期专业课选课人数至少5人以上、公共课选课人数至少15人以上方能开课。
4.短学期课程按照15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设置(实践活动除外),超过8学时不足15学时的可计0.5学分。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2学分。
(二)邀请外校专家开设课程或讲座
1.邀请外校专家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以世界一流大学(世界排名前200位大学)同类专业课程授课要求为参照,教学内容应充分体现国际学术前沿研究。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外专家开设全英文课程,邀请校外专家开设研讨课,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专家面对面沟通与讨论,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意识。
2.邀请的外校专家原则上应为国内外知名学者或科研人员(如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学术组织主要负责人、国外一流大学的教授等)、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或业界精英等。
3.邀请校外专家开设课程的课时要求一般与校内课程设置要求一致,但可视校外专家实际情况采用集中时间授课。专家在校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3天。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践
1.研究生实习实践包含课程教学实习、专业综合实习、课程(项目)设计、科研项目训练、社会实践以及田野调查等。
2.鼓励各单位集中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实践。集中组织的实习实践活动,应尽量安排在短学期,或者在暑假的开始阶段或结束阶段完成,以便学生充分利用暑假时间安排其他活动。集中组织的实践项目应安排至少1名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对实践活动进行全程指导,每个项目的研究生人数应不少3人(与本科生一起组队的项目不受此限制,但应在项目申请时注明)。
3.各学院(研究院)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定详细实习计划和明确的考核要求,并根据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的时长、表现以及实践报告综合评定研究生实习成绩并计入学分。具体计算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4.实习实践活动结束后,每个实践项目应提交1份不少于5千字的实践报告。
(四)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各学院(研究院)应利用短学期及暑期积极组织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各单位举办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举办暑期学校、学术论坛和学术会议,打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品牌。
各学院(研究院)应在政策上支持并保障研究生在短学期开展校外学术交流、创新实践等活动。鼓励学院对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突出成果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研究生及活动指导教师进行奖励。鼓励学院将教师在短学期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术沙龙等学术交流和创新实践活动计入教学工作量。
(五)安排其他教学和科研活动
除以上活动安排之外,各学院(研究院)还可以根据学科实际安排体现学科特色的暑期研究项目,或由导师安排其它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鼓励推免生修读短学期研究生课程,提前进入实验室轮转,开展科研训练。推免生修读短学期研究生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研究生阶段学分。
三、工作要求
1.除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和实习实践活动外,原则上博士生和硕士生应在校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短学期教学和实践活动。研究生在短学期离校参加学术交流和实习实践的须经所在学院(研究院)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擅自离校。
2.各学院(研究院)在短学期组织的各项教学和实践活动都应纳入教学计划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学分要求,并在研究生信息化平台系统中登记,以便作为学生学分认定的依据。
3.各学院(研究院)应加强短学期教学和实践活动的宣传,及时公布学校及本单位短学期教学安排相关信息,以便师生充分了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4.各学院(研究院)应做好短学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学生选课管理、考勤管理和课程考核等。对在短学期外出开展学术交流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外出申请备案制度,并进行安全培训。
5.短学期结束后,各单位应做好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短学期教学质量。总结报告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包括:(1)活动组织与管理基本情况;(2)课程和讲座开设情况;(3)实习实践活动情况;(4)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情况;(5)研究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情况;(6)经验总结、改进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7)课程讲座及实践活动的图片资料等。
四、经费支持
1.研究生院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各单位在短学期组织本单位教师开课、邀请校外专家开设课程和讲座,支持学院组织研究生在短学期和暑假期间开展实践(资助标准详见附件5)。
2.在邀请校外专家时,各单位务必明确:凡与我校签订工作合同且有明确授课要求的非全职教师(含讲座、客座、兼职和双聘教师等)所开设的课程和讲座,研究生院将按本校教师短学期课程资助标准进行资助。已获教务处资助的课程和讲座,研究生院将不再重复资助。
3.研究生院资助的实践活动项目应与研究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研究生院原则上不资助参观、走访等类型的实践活动。红色教育、支教和志愿服务等类型的实践活动应向校团委申请,入选为校级重点团队的可获得研究生院资助。
4.研究生院将根据各单位短学期教学和实践活动计划,按资助总金额的50%予以预拨。2016年秋季,所有总结材料按要求交齐后,研究生院将根据经费资助标准以及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核拨后续资助经费。未用完的资助经费可于下一年度短学期使用。
五、时间安排
各学院(研究院)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5月 宣传、筹备
2.5月31日前 向研究生院报送附件1-4
3.6月 研究生院预拨部分经费
4.6-9月 开展活动
5.10-11月 报送总结报告,研究生院划拨剩余经费
附件:
1.2016年短学期校外专家开设研究生课程(讲座)信息汇总表
2.2016年短学期校外专家开设研究生课程(讲座)信息表
3.2016年短学期研究生实践项目信息汇总表
4.2016年短学期研究生实践项目计划书
5.短学期研究生教学和实践活动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