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培养方案的有效执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厦门大学关于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厦门大学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由学科所在学院(研究院)统一组织进行。
2. 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程序,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须由各学科带头人牵头,组织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专题讨论,并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在规定时间内将《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制定或修订的培养方案一般于新学年开始执行(即9月份)。
3.为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及稳定性,已入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对确需更改培养方案的,应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专题讨论并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培养方案可更改的范围不包括:
(1)调整学制年限
(2)更改学分要求
(3)调整两门及以上的学位课程
4.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的培养方案,一律不予承认,学生毕业资格仍按原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5.制定、修订或更改的培养方案应在每年6月1日-30日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录入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
6.各学院(研究院)须切实做好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及时归档工作,保证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需存档的材料要求如下:
(1)《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2)《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7.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安排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