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及学院(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需要,加大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对我校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要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要参照国际和国内一流学科的培养方案,并依据高水平原则、硕博贯通原则、一级学科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学科交叉原则进行制定和修订。
二、主要对象
全部学术学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总体要求及主要内容
总体要求: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附件1),参照国际和国内各3-5个一流学科的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本学科的培养方案。
主要修订内容:
1.本次培养方案修订原则上各学科应当在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范围内统筹考虑,提倡按照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2.学术型硕士学制为2-3年,理工医科硕士应修满不少于22-24学分,人文社科硕士应修满不少于26-28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5学分, 其他培养环节至少2学分。
3.博士生实行4年学制,应修满不少于12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2学分,其他培养环节至少2学分。
4.本直博学制为5年,应修满不少于28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5学分,其他培养环节至少2学分。
5.原则上,研究生应在一年级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二年级之后进入研究阶段。
其他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
四、提交材料
1.按附件2格式填写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提交电子版。少部分学科,硕士按一级学科制定、博士按二级学科制定的方案可将硕士和博士方案分开报送。
2.每个学科应提交一份培养方案修订说明,与国际和国内各3-5个一流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比较,并简要说明修订依据、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课程模块的设置与学科知识结构的对应关系等。
五、工作要求
1.各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制定本一级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标准,并结合一级学科研究生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结构、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学术能力,构建课程体系,制定具体培养要求。
2.各学院(研究院)院长及分管研究生教学的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本次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3.培养方案应根据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的培养标准、课程体系和培养要求等进行制定,并经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
4.学院(研究院)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录入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
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3-4月 形成培养方案初稿
(2)5月15日前 讨论论证(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参与)
(3)5月16日-6月 组织专项汇报(具体要求与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4)6月20日前 提交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
(5)6月30日前 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5.本次制定和修订的培养方案自2014年入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附件:1. 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
2. 研究生培养方案表格
3. 课程内容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