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直属系):
为了严格研究生培养方案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流程,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制定和培养方案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对新设学科专业(领域)、交叉学科、国家急需领域和特色专项等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把关,现对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依据
1.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印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编印的《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
4.《厦门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总则》或《厦门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性意见》
二、 工作要求
1.研究生院一般每3-5年全面修订一次研究生培养方案。未开展全面修订的年度,各学院、研究院和直属系(以下简称学院)可以根据培养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工作。
2.新设学科专业(领域)应在招生目录公布前向研究生院提交培养方案。
3.新制(修)订培养方案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并于当年度新生入学后开始实施。
4.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中途修改,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一般从新一级开始实施。
三、 工作流程
(一)形成培养方案初稿
1.学院新制订培养方案应对标国内、国际各3-5个同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充分对比、系统论证基础上,形成培养方案初稿。
2.学院修订培养方案应在充分总结原有培养方案实施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形成培养方案初稿和修订说明。修订说明应包含本次修订的原因和主要内容,需要调整学分和增减必修课程的应列表比较方案修订前后的变化。
3.培养方案涉及多个学科专业(领域)或多个学院的,由研究生院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学科、学院共同完成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4.既跨学院又跨学科的专项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指定主要依托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建专项工作组,邀请相关学院负责人、合作企业共同研究形成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后,由研究生院指定的牵头学院负责完成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5.校企(院)联合培养专项以及“订单式”培养专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应充分征求合作企业(科研院所)的意见。
(二)提交专家论证
1.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或交叉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充分审议、论证,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2.新设立的学科专业(含交叉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须经过至少5名校内外专家论证。
3.研究生培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专项工作组,邀请相关学院负责人、合作企业参加。
4.跨学科培养的专项以及暂未成立交叉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交叉学科,新制(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分别提交所涉及的全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论证。
(三)形成方案定稿
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或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形成培养方案定稿。
(四)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1.新制(修)订的培养方案须经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跨学科培养专项以及暂未成立交叉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交叉学科,新制(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提交所涉及的全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3.修订培养方案的应同时附上加盖学院公章的培养方案修订说明。
4.新设立的学科专业(含交叉学科)制订的培养方案应同时附上5名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
(五)录入教务平台
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及时将培养方案信息录入教务服务平台,并在选课开始前做好学生培养方案指定工作。
附件-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流程.pdf
研究生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