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26 18:32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启动我校2023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新增学位授权点应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符合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办学目标、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要。

2.自主审核工作应程序规范、科学严谨,按照《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开展。

二、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

制定厦门大学相关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新兴交叉学科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标准,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开。

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应体现我校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三、申请学科专业范围

1.新增学位授权点应是已列入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应达到我校相应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新兴交叉学科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标准。

2.新增学位授权点应明确未来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要向社会做出承诺,学科水平若干年内(五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3.新增学位授权点应具有一支业务精湛、力量雄厚的师资队伍,要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能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4.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增设,应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学科专业实际,聚焦重点,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开展。产教融合和行业协同将作为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设的优先条件。增设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将适当调减其学术型博士招生指标。

四、申报限额

1.新增学术型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

2.在审慎论证、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申请新增现行学科目录之外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

3.2023年原则上不新增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

4.已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的单位,除承担国家专项任务或学位点对应调整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

五、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1.草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1010日前)

有申请意愿的学位点根据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结合学科实际,草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2.填写申请材料(1010日前)

有申请意愿的学位点填写《申请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厦门大学2023年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及《厦门大学2023年新增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对照表》,简况表、申请表及对照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3.编写论证报告(1010日前)

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并报学校研究通过的拟新增学位点,根据《厦门大学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附相应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4.专家论证(1031日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厦门大学2023年新增学位授权点专家论证意见表》(重点说明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现有优势与特色,培养方案是否合理等),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需开展现场论证。

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115日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按照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原则与标准,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审议并表决拟新增学位授权点,于115日前将通过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表及《厦门大学2023年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学院审核意见表》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六、其他

有申报意愿的学院(研究院),请直接联系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因学科专业目录中新设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国家相关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尚未公布,相关时间安排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联系人:洪老师;  联系电话:2181470

 附件.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pdf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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