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时间:2007-02-08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地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第一、二学期开学的头两周内,通过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在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专著(个人完成字数在3万字以上);

    4.厦门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的两周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院(研究院)负责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院(研究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于我校第一、二学期开学的头两周内通过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答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15份;

    课程考试成绩单、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2006年开始,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再颁发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和学科综合考试合格证,成绩合格者答辩申请时须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打印件。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的两周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研究院)组织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院(研究院)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院(研究院)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十篇以上(含十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署名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国内刊物必须为核心以上刊物,且理科至少有一篇在SCI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撰写出版一本高水平专著或教材);文科至少有一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撰写出版一本高水平专著或教材)。

    (三)其科研成果必须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文科必须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者(二等奖),或者为第二完成者以上(一等奖),理工科必须为第三完成者以上(二等奖)。

    (四)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我校第一、二学期开学的头两周内,通过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的一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主席批准,方可受理申请。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由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三名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组成专家小组,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院(研究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第一外国语考试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论著、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两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推荐,专家小组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但国内申请者第一外国语不免考。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9个月之内向学院(研究院)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学院(研究院)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院(研究院)应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研究院)在审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院(研究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详见《厦门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厦大研[200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