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08 00:00

各学院(研究院):

    学校印发了《关于改革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的指导意见》(厦大研〔2018〕107号)文件,自2019年起学校不再统一开展博导资格遴选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将博导的审核权下放到学院(研究院)。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博导招生资格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3月15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符合本单位的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目标定位。

    二、实施办法应包含现任博导与首次申请博士招生导师的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等内容,应明确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公示制度、异议处理机制等。

    三、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原则上按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条件及实施办法执行。若确有需要,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可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


联系人:吕磊

联系电话:2181422



附件:

1.关于改革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的指导意见(厦大研〔2018〕107号)

2.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18〕91号)

3.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改革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