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关于改革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意见》(厦大研〔2014〕21号)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和资助工作,现启动2016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学院请于9月21日-10月20日计算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金额,填写《2016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登记表》(附件),由导师(或分担经费的导师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送财务处或院二级财务办理。
2.财务处根据学院提交导师配套经费信息在相关导师科研经费助研津贴额度内将相关经费划转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专用账户,并将缴交情况反馈至研究生院。
二、相关说明和要求
1.对于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博士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博士生导师(含兼职博士生导师)按照如下标准缴纳导师配套经费:
招收博士生专业所属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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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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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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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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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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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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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医(不含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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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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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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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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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博士研究生按照相应学科门类标准的一半收取。
交叉学科导师配套经费按照“就低原则”进行缴纳,即导师若招收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按照导师配套经费额度较低的学科计算导师配套经费。
2.为使导师配套经费缴交更为规范,从2016年开始,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分3年逐年定额缴交。本年度缴交要求如下:
(1)2014级博士研究生:剩余部分需全部缴交完成。
(2)2015级博士研究生:逐年定额缴交。
若2015年缴交额超过年度额的导师,本次请补足2016年度额即可;若2015年已缴交完2016年度额的导师,本次不用缴交。
(3)2016级博士研究生:逐年定额缴交。
具体年度缴交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人)
招收博士生专业
所属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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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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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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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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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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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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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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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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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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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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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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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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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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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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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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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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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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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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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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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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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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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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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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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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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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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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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医
(不含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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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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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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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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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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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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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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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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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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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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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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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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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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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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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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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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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师所提供的支付配套经费的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应是科技处或社科处认定的从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在财务处开设的账户。对于新聘教师(含引进人才),允许其自入职报到起二年内,从其科研启动经费账户支付。
4.各学院请同时报送2016级博士生导师配套经费减免名单。由确认招生的导师向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各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免除名单,学院收集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以公文形式向研究生院报送。
研究生院联系人:李小梅 电话:2186817
附件:2016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