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高质量研究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制定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重视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自觉遵守师德师风;
3. 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类抽检中合格,且无抄袭等其它严重问题;
4. 能够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导师配套经费。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及在研科研项目,具体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及博士招生指标的现状,非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在我校原则上每3年招收1名博士生。非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确认由研究生院审批。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要求
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分为“学术型硕导”和“专业学位硕导”。
1. 学术型硕导招生资格确认要求
(1)申请人应是我校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2)有教学经验,能承担相关硕士生课程;
(3)有在研科研项目或其它教学科研成果,具体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小组)制定并公布。
2. 专业学位硕导招生资格确认要求
(1)申请人应是我校教师或院聘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2)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状况,在本领域取得过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具体的成果或成就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小组)制定并公布;
(3)校外申请者应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稳定的教学、科研或实习的合作关系。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研究生院于每年9月组织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凡计划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都必须申请招生资格确认。
1. 本人申请
申请者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向院(系、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院(系、所)核查
院(系、所)进行申请核查,审核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小组)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研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并审议表决。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小组)将审议表决结果报研究生院、人事处及招生办等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五、招生资格暂停措施
1. 研究生指导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将暂停其招生资格,暂停年限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2. 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或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论文抽检中,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暂停一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因涉嫌抄袭被取消学位,其指导教师自下一年度起招生资格暂停三年。
六、其它
本细则于2015年12月24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10]3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