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缴纳工作的补充说明

时间:2014-12-05 00:00

 

   根据《关于改革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意见》(厦大研〔2014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对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的缴纳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1.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凡计划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都必须申请招生资格确认。如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的,导师必须确认并承诺能够按期足额缴纳导师配套经费,方具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各学院也应严格审核,确保导师在研项目经费充足,保证学生在学期间的配套经费。

2. 为确保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从2014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学校对每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免除2个博士研究生的导师配套经费。由确认招生的导师向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各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免除名单。

3. 201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导师招收的所有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都不翻倍,即第3名及以上的仍然按照第1-2名的导师配套经费标准收取。

4. 2015年开始,在各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须按拟录取和已录取博士研究生情况逐年将当年度导师配套经费划转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