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学院、研究院:
根据《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09〕26号)精神,经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将于2011年4月25日启动新增审核增列博士一级学科点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2010年审核增列博士一级学科点各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即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中“Ⅲ-2本一级学科点的学科方向及其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栏目中各学科方向的第一人)中尚未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相关人员。
二、遴选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
计划时间:2011年4月25日-29日
申请者登录研究生院的主页,点击“信息管理化平台”-“教师系统”,填写用户名、密码进入系统,点击“导师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博导遴选管理组栏,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成果、科研信息等方面内容。
系统将根据申请者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候选人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及相关的科研成果一览表、《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简称简况表)、《厦门大学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申请者根据申请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打印出相应份数的信息表、申请表、简况表,本人签字后,连同相关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材料(如代表性成果、项目合同书等)一并提交至申请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导遴选工作负责人处。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计划时间:2011年4月30日-5月20日
1.4月30日-5月5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导遴选工作负责人登录研究生院的主页,点击“信息管理化平台”-“同等学力”,填写用户名、密码进入系统,选择博导资格遴选院系汇总栏,打印相关申报人员汇总表,并根据《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说明,对各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对审查,其中相关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提交科技处、社科处进行核查。
2.5月6日-5月13日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者信息表、申请表、简况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1周。其中,跨学院申请者须在工作关系所在学院和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同时进行公示。
3.5月20日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并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复审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及其投票结果(须有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研究生院。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研究生院的材料有:
(1)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汇总表及其投票结果(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每位建议人员信息表、申请表、简况表及代表作(各一式五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对无误后,首页加盖单位公章;其中信息表、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3)每位建议人员相关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证明材料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计划时间:2011年6月底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复审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的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四)正式发文公布
计划时间:2011年7月初
(五)具体工作时间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相关说明和要求
(一)《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教学科研成果指标》中“成果要求”的相关说明:
1.“近五年”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2.论文以正式发表时间(或D.O.I.时间)为准;奖励以证书奖状上时间为准;学术专著以出版时间为准;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时间为准;软件著作权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时间为准。
3.论文必须为已正式发表或已获得D.O.I.。
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我校图书馆开具的检索证明。
核心论文的划分按《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关于核心学术刊物的若干规定〉、〈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2010年版)〉和〈厦门大学已撤消的核心学术刊物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4. 学术专著必须已正式出版。
5.科技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以带国徽的印章证件为凭。
6.发明专利须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须为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教学科研成果指标》中“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的相关说明:
1.“近三年”为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科研项目应为申请人作为主持人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且项目合同结题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因各种原因延期后,结题时间方满足该条件的科研项目不予以计算)。
3.学校科研启动费不统计在内。
4.保密项目名称可用编号代替。
5.科研项目经费计算方法为: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批准经费进行计算;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项目近三年到账经费进行计算。
(三)特殊情况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汇总研究相关特殊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申请人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各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核责任。研究生院将对申请材料及相关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造假等违规行为,研究生院将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申请人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对相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五)相关工作解释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咨询电话:218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