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各位导师: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博士生导师积极性,加强对派出学生学习方面的检查、指导和联系,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校学科、人员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与合作,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现将2016年度该项目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对象:重点支持积极参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执行工作、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2、选派类别:高级研究学者。
3、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一个月。
4、派出人员访问的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应与所派出学生留学单位一致;派出人员邀请方应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主管部门。
5、资助内容:按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执行。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人员。
2、申请人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
3、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
三、选拔办法
1、选拔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审核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学校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人员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2、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25日—28日。
3、受理方式:请被推荐人选于2016年3月25日—28日登陆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申报项目名称”为“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受理单位名称”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厦门大学)。
4、材料清单及说明:
3月15日前,申请人提交附件的汇总表,及纸质材料2、3、4、5、6至研究生院。汇总表及材料2(word电子版)发送至liuyihong@xmu.edu.cn。
4月1日前,被推荐人根据基金委报名网站生成表格,提交纸质材料1、2至研究生院。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申请表中研修计划部分应明确出访院校/机构名称、与外方合作情况、访问计划及行程、预期目标等。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在单位推荐意见中,请推选单位明确说明被推荐导师所指导派出学生情况(含学号、姓名、公派批次、留学单位与类别)、拟访问国外院校/机构、国外合作教授及合作项目或课题情况,不超过400字。《意见》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请将《意见》的电子版(word版)发送至liuyihong@xmu.edu.cn,再由研究生院上传至信息平台。
(3) 正式邀请函复印件
邀请函应由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机构主管部门签发,并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
(4) 外方合作导师介绍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
(5)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6)科研成果清单(纸质版、电子版(word)发送至liuyihong@xmu.edu.cn)
包括个人学术成就、著作、奖惩情况等。
四、对外联系及派出
依托博士生导师与国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现有合作渠道派出。
五、派出及管理
1、本项目选派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本项目选派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不受留学回国服务期限制。
3、录取人员在派出前免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免交保证金。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向选派人员预支在外一个月生活费,并购买往返国际机票。
5、录取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在外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6、派出人员在外交流访问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凡不足四周者将追缴相关费用并影响所在单位今后本项目的选派计划。
六、回国后的管理
派出前应该明确出国的工作任务,回国后提交详细访问报告等。被选派人员回国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将访问报告、各校考核情况、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提交研究生院。
七、未尽事宜,详见:http://www.csc.edu.cn/Chuguo/1d31435486314a9a9038f24132977e76.shtml。
联系电话:0592-2180887
附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