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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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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管理
关于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6日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关于改革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意见》(厦大研〔201421号)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和资助工作,现将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缴纳工作布置如下:

    一、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学院计算2015级、2016级和2017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金额,填写《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登记表》(附件),由导师(或分担经费的导师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后送财务处或院二级财务办理。

    2.财务处根据学院提交导师配套经费信息在相关导师科研经费助研津贴额度内将相关经费划转至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专用账户,并将缴交情况反馈至研究生院。

    3.各学院请于1031日前完成本年度导师配套经费缴交工作。

    二、相关说明和要求

    1.对于2015级、2016级和2017级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博士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博士生导师(含兼职博士生导师)按照如下标准缴纳导师配套经费:

招收博士生专业所属学科门类

万元/人·全程

文史哲艺

2.9

经管法教

4.5

理工医(不含数学一级学科)

7.7

数学(一级学科)

4.5

    注: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博士研究生、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定向新疆高校培养博士学历师资计划博士研究生按照相应学科门类标准的一半收取。

    交叉学科导师配套经费按照“就低原则”进行缴纳,即导师若招收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按照导师配套经费额度较低的学科计算导师配套经费。

    2.为使导师配套经费缴交更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分3年逐年定额缴交。本年度缴交要求如下:

    12015级博士研究生:剩余部分需全部缴交完成。

    22016级博士研究生:逐年定额缴交。

    2016年缴交额超过年度额的导师,本次请补足2017年度额即可;若2016年已缴交完2017年度额的导师,本次不用缴交。

    32017级博士研究生:逐年定额缴交。

    具体年度缴交额如下表:

(单位:万元/人)

招收博士生专业

所属学科门类

全程

2015

2016

2017

2015

2016

2017

2016

2017

2018

2017

2018

2019

文史哲艺

2.9

1

1

0.9

1

1

0.9

1

1

0.9

经管法教

4.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理工医

(不含数学一级学科)

7.7

2.6

2.6

2.5

2.6

2.6

2.5

2.6

2.6

2.5

数学(一级学科)

4.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3.导师所提供的支付配套经费的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应是科技处或社科处认定的从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在财务处开设的账户。对于新聘教师(含引进人才),允许其自入职报到起两年内,从其科研启动经费账户支付。

    4.各学院请同时报送2017级博士生导师配套经费免交名单。由确认招生的导师向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各一级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免交名单,学院收集汇总后于1031日前以公文形式报研究生院。

    三、其它

    1. 2014级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尚未缴交完成的,请务必于1031日前全部缴交完成。

    2.各学院缴交完成后,请研究生秘书及时登录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学生管理中的配套经费模块,录入缴交情况。

   

    研究生院联系人:李小梅      电话:2186817

 

    附件:2017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配套经费收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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