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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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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
2009年07月08日
    为进一步规范选课与成绩管理工作,现将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及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为《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与成绩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可分为学位课程(含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学位教育研究生课程可分为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或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2.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本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各学院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秘书应根据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3.全校性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选课,学位课程、核心课程、必修课程应在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组内选择,选修课程可在本院、系、所开设的选修课程和全校统一开设课程范围内选择。

    4.研究生每学期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陆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选课。当所选课程在系统中标识为“已选上”时,为有效选课。未经网上选课或未选上的研究生,无权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不予登记课程成绩。

    二、选课资格

    根据《厦门大学各类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厦大财[2004]6号)文件精神,在学研究生应在足额缴纳本年度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获得选课资格。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和注册手续后,方能获得选课资格。

    三、选课管理

    1. 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以及各门课程信息,可从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中查询。研究生应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根据课程信息进行选课。

    2.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修满学分。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学位课程学习计划,在第一、二学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修满学分。

    3.时间安排。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前2周为选课周,前5周内可退课,具体以研究生院每学期公布的时间安排为准。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和退课。

    4.关于退课。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前,研究生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退课。为了防止教学资源的浪费,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后,研究生所选课程一律不予退选。

    5.关于重修。学生重修研究生院开设的课程应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重修学院(研究院)开设的课程应向开课学院(研究院)申请办理。

    6.关于教学测评。教学测评是促进和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研究生必须参与对所学课程的教学测评,在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成绩系统中完成测评工作后,方可查看所学课程成绩。

    7.关于密码保护。研究生信息化管理平台登录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均为研究生本人学号,首次登陆后应修改密码。因研究生个人原因,导致登录密码保存不当,被他人改动选课结果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四、    考核方式及要求

    1.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核心课程或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研讨课、文献综述或其他课程,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2.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笔试可以开卷和闭卷。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3.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公共课程考试安排由研究生院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其他课程考核安排由开课院(系、所)确定,但须提前将考核安排(含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备案。

    4.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必须按照研究生院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其他时间、地点考核的成绩一律无效。

    五、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原则上应按百分制计。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 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

    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2.关于重修。学位课程、核心课程或必修课程不合格,必须重修;其他课程不合格,可以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或高一级课程代替。

    3.关于旷课与缺考。研究生应按所选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并按时参加课程考试。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课程时数1/3或无故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4.关于缓考。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公共课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获批后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    

    5.关于跨校修读。研究生修习校外的课程(含国外、境外同类高校的课程),应是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研究生院审批的课程或学校(含学院)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的课程。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校外课程修读完成后,应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成绩单、课程大纲、原始试卷等,办理课程认定手续。校外修读外语、政治类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进行认定并存档。其他课程由学生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主管领导参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课程认定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修读校外课程的有效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50%,超出部分不计学分。

    6.关于跨学科选修。学校鼓励跨学科选修研究生课程或高年级本科课程(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与实验课程)。研究生跨学科修习高年级本科课程的成绩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记入信息化管理平台中的成绩管理系统。跨学科选修研究生课程以及经过认定的高年级本科课程可全部录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但有效学分不超过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总学分的30%,超出部分不计学分。

    7.在学本科生选修研究生课程,课程考试合格后,可以作为研究生阶段成绩与学分认定。

    8.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成绩与学分不能作为研究生阶段成绩与学分认定。

    9.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应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确定补修某些本专业的本科生主干课程,所修课程可录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但不计学分。

    10.研究生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厦门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办法》((2008)厦大研字1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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